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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打印]添加时间:2022-03-1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04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股票代码:002433股票简称:太安堂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3日(星期四)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少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216,634,33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28.2527%。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85,039,13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24.1322%。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31,595,2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4.1205%。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31,595,2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4.1205%。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康爱多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少芳女士和广东金皮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同意31,53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5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016%;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73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3%。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16,54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5%;反对8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5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155%;反对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592%;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3%。
 
  3、审议通过《关于为康爱多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少芳女士和广东金皮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同意31,53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6%;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5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016%;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731%;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郭佳律师和程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