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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全资子公司上海违法被罚 发布虚假广告
发布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17        返回列表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线下开设太安堂大药房连锁店,线上在第三方平台拼多多开设网店。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2021年5月起在其拼多多店铺内销售非处方药“盐酸达泊西汀片(商品名:必利劲)”时,在其标题栏宣称该药物“治疗男性早泄药男性阳痿男科用药”同时,宣传无关于“阳痿”的表述,故当事人宣传“治疗男性阳痿”的广告内容为虚假。此外,当事人在销售非处方药“加味逍遥丸”时,宣称该药物“调经舒肝健脾养血月经不调痛经治疗”同时,宣传无关于“痛经”的表述,故当事人宣传“痛经治疗”的广告内容为虚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002433.SZ)全资子公司,太安堂2021年半年报显示,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